会见难是早有的刑事法律实践难题。这个难题,早在十年前的1997年《
刑事诉讼法》和之后的若干个司法解释、准司法解释都意欲解决,但不幸的是,十年过去了,我们看到的是司法实践有限的进步,现在,解决难题的重担落在了这部于儿童节实施的被人称作“新《
律师法》”的肩上。
儿童节过去了,党的节日也过去了,新
律师法中规定的会见权利落实的如何?最近本人接手的几个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刑事案件,使我有幸亲历了这其中的种种情况。
在我说出这种种情况之前,先让大家看看一组照片:
(律师会见室:一桌一椅或者空空荡荡)
(律师与被羁押的人隔墙相见)
(5个会见室2套桌椅,这是其中的1套)
(律师会见的工具:电话和窗台)
如果我不给您介绍,也许您不知道,这就是某经济发达地区的第二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这样的会见室有一排共5间,会见室内落满了灰尘,随处可见纸片和烟头,5间会见室只有两张桌子、一张半椅子。说半张椅子, 是因为它是两截的,根本不能坐。而这两张桌子,根本就是摆设,因为如果你趴在桌子上,根本就无法和犯罪嫌疑人对话——他坐在另一间房间里,律师和他之间是厚厚的隔音玻璃和钢铁护网,而用于通话的电话只有很短的听筒绳。隔着厚厚的消音玻璃和铁护网,我站着用电话和犯罪嫌疑人对话,在窄窄的窗台上书写会见笔录。
如果没有越过高大的铁门,你怎么也不会想到,穿过这黑漆漆的门洞,就是律师办理会见手续的地方。而我来到这里,已经被查过3次会见手续和身份证件了。
这个和售票窗口一模一样的地方,就是律师提交会见手续的地方。会见窗口前的三排不锈钢隔栏,我猜想应该和售票窗口的隔栏的功能一样,是为了防止律师不排队而造成的拥挤设而设置。在我还没有把会见笔录放进包里的时候,“售票窗口”的门已经关上。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无需申请。
然而,我6月28日的会见,不但需要申请,而且要被层层审查:当有关部门给我开具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后,在看书所的外面的一个挤满了犯罪嫌疑人亲属的窗口前,我所有的证件和会见手续都要被重新审查,审查后,由里面的警官签署“建议给某某律师会见某某”的意见后,方能持该通知走进看书所大门。如果你是第一次来这里,在看守所的大门边,正当你东张西望、不知如何进入的时候,会听到一声大喝,接着有一只手从厚厚的门缝伸出来拿你所有的证件去审查,得到允许后,你再东张西望一会儿,就会找到会见室那黑漆漆的门洞。
好了,现在回到正题上来。会见权既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这个权利写起来简单,保障起来难。笔者所知,新律师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如下限制会见权的情况:
第一,从物质条件上限制会见权。
物质条件对会见权的限制有如下种种:
(1)会见室的设置数量对会见权的限制。有的看守所只设置少量的会见室,如果会见律师多,后来的只能排队,无功而返的律师不在少数。如佛山市某看守所只有2个会见室。
(2)会见室隔离墙的设置对会见权的限制。广州及周边地区除广州市一、二、三看守所外,会见室大都设置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隔离墙,隔离墙都具有隔音功能,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要通过有线电话。在个别看守所(如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只有一个大会见室,如果几个律师同时会见,会见室里就会十分嘈杂(天河区看守所的会见室虽被玻璃墙隔开,但里面不同的声音互相混杂),很难听清楚里面说什么,这影响了会见的效果,妨碍了会见权的实现。
第二,用不成文的内部规定限制会见权。
大多数的看守所都有针对律师会见的内部规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对会见时间的限制。极个别看守所规定上午九点半之前公安、检察机关提讯时间,不办理律师提讯。有的看守所规定律师会见不超过一个小时,如两周之前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会见,我们下午两点半办毕会见手续,不到四点钟被催促三次,一女警告知我们:他们一般只给律师半个小时,而对我们是特别照顾给一个小时。
(2)对会见次数的限制。在东莞市区域内,本人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每个案件的承办警官都不会忘记告诫律师:我们一般只安排一次会见。当然,如果你是外地律师,又敢据理力争,被刁难之后,一般也会安排第二次、第三次(本人有过通过吵架和投诉争取多次会见的经历)。
(3)在新律师法实施之后,以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为由,仍然要求在侦查阶段提交会见申请和履行批准手续。截至上周,东莞市公安机关仍在签发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知书,没有该通知书的,看守所会坚决拒绝律师会见。
第三,在法律文书和会见手续上限制会见权。
(1)有的要求律师提交拘留或者逮捕通知书复印件;
(2)有的要求律师提交具有特定
格式的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
(3)有的要求律师提交打指模的《授权委托书》;
(4)有的要求律师在提交《律师执业证》的同时,提交身份证。
第四,其他限制会见权的情形,比如:审查律师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权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关注的重要权利,已经和正在被刑事诉讼人权保护的现代化趋势不断昭示。《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赋予被指控人享有无罪推定和辩护并与律师联络会见的权利保障。《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及《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更是详尽地赋予被拘留或被监禁人充分的律师会见权。
我相信,随着律师法的不断得到贯彻落实,上述对律师会见的限制会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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