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拖延是一种腐败
在大学时代,我曾经读过一部描写美国司法制度的小说,小说的名字已经忘记,但书中检察官的外号却记得清清楚楚,他的外号叫“拖延”。
诉讼拖延作为一种战术,常常被那些明知打不赢官司而又不想马上还钱的当事人作为诉讼策略。我昨天在广州中院应诉的合同欠款纠纷的二审案件就是一个例证:对方又不想还钱,又怕因被执行而给公司带来声誉的影响,就千方百计地利用一切尽可能的手段拖延——从诉讼材料的送达、签收,到绞尽脑汁上诉——他们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将天价违约金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逾期利息不对,应当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由于双方律师和主审法官都知道这是一种诉讼拖延战术,所以,整个庭讯前后不足10分钟就结束了。
当事人的诉讼拖延战术虽不光彩,但尚属合法。进一步说: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拖延战术,是用一个花招钻了诉讼法的空子,这个法律空子是立法者为了保障一般人的诉讼权利而为所有人开的,但不幸为个别人恶意利用了,但为了保障一般人的权利,法律容忍这种恶意利用,所以,当事人的这种诉讼拖延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当事人拖延诉讼无非以下四种:
第一,为获取证据赢得时间。有的证据的收集或需要花费时间,或需要等待时机,故,通过拖延,赢取机会。
第二,为争取和解增加筹码。诉讼的拖延考验双方耐力与毅力,经济基础薄弱者或者意志薄弱者,会因时间的流逝变得疲惫甚至失去信心,以至不断调低对诉讼结果的期待值。意志坚强者善于利用拖延争取和解的主动。
第三,缓解现金流的压力。有时候,因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暂时支付能力下降,在不能取得对方谅解的时候,通过诉讼拖延喘口气、等待资金回笼不失为一种策略。
第四,躲一时是一时的拖延。这种诉讼拖延完全是老赖式的拖延,上面讲到的案例就是典型,是一种合法的恶意拖延。
当事人的诉讼拖延在前三种情形是一种无奈之下的策略,虽或多或少的损害了对方利益,但最终是为了纠纷的解决,后一种情形则是社会腐败的一个典型,我叫它诚信腐败。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拖延,是基于人自私的天性,没有什么好指责的。但是,当拥有相当权力的司法机关也在拖延诉讼的时候,只能说是一种腐败。
案件事实清楚,不存在法律适用的疑难却迟迟判不下来的情况比比皆是,笔者手头上就有七件。这其中比较典型的算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大石法庭的四个劳动者讨薪的案子了。这四个案子中,其中一个立案早于后三个案子约3个月,由于事实接近,法律关系一样,四个案子在最后一次开庭的时候是合并审理的。第一个案子用足了最长的审限,在最长的审限即将到期的时候,我们拿到了胜诉判决书。我们以为很快就会拿到其他三个案子的判决,但时至今日,工人们还在焦急的等待——我不明白,为什么事实相似、法律关系相同的案件,一个作出判决,其他三个要拖延?
诉讼拖延在民事审判领域里比较常见,主审法官或出于案件多、人情压力大等客观因素影响或出于权力寻租等主观因素,常常利用法律漏洞拖延诉讼。在我看来,至少下面两个制度存在漏洞,为个别法官拖延诉讼留下可乘之机:
1、审限延长制度。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定理由不够具体,弹性太大。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的法定理由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然而,法律甚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什么是 “特殊情况”作出定义或者作出枚举。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不够严格,审理期限延长过于随意,审限延长的案件比例太大。另外,审限延长的审批制度也不严格。审限的延长需要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的审批,司法解释规定了审批的时限,但没有规定超期审批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存在超期审批的情况。
2、案件移送制度。现行诉讼法律中,案件移送尤其是上诉案件的移送制度的最大问题是没有限定移送的时间。审限中,由于不计算案件移送尤其是上诉案件的移送时间,使个别法官恶意利用该制度缺陷,形成诉讼拖延。笔者手上的一个案子,案件一审判决、送达已经过了6个月了,还在上诉的移送之中:一审的法官说已经移送,二审查不到该案的立案记录。
3、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制度。法律法规对不计人审限的情形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造成审理期限无法预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九条规定了12种情形不计入审理期限。这些情形不计入审理期限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是,这些情形中,大多情形涉及的期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比如: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病鉴定、民事、行政案件鉴定的期间、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均不计入审理期限,但这些鉴定、评估、审计等等大多没有时限规定,造成有的案件的审结变得遥遥无期。如笔者办理的某个案件,需要对涉案财产拍卖,由于第一次流拍,下次的拍卖时间迟迟没有确定——而两次拍卖之间的时间是都要计入拍卖期间的——使案件的审结无法预见。
4、其他笔者尚没有认真研究的制度。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拖延诉讼使正义更加的迟来,是一种典型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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