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用错法律遭撤销
彭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就补偿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她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后获得支持。后根据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终局裁决被法院撤销。彭女士对此不满,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劳动仲裁终局裁决被撤销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7年11月,彭女士与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000元,期满后1200元。彭女士说,2008年2月27日,当时已过试用期一个月,公司以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彭女士遂向西城仲裁委提出仲裁。西城仲裁委裁决公司额外支付彭女士一个月工资12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和额外补偿金800元。
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裁定内容不符合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属使用法律错误,向市一中院提出申请。
市一中院认为,经济补偿金应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今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应按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今年1月之后的部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50元。仲裁机构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还认为,彭女士应得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裁决8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对“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明确规定,故裁定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
事后,彭女士不满,提起诉讼。
法官解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撤销裁决后,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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